
修平科技大學能源與材料科技系學生校外實習辦法
編號 |
辦 法 條 文 |
第一條 |
為達成本系培養專業技術人才,建置產業界與學校緊密之產學共教合作,發揚技職教育「做中學,學中做」之實務教育特色,以落實學以致用,理論與實務相互印證之目的,特訂定本系校外實習辦法。 |
第二條 |
本辦法之實習單位係指經本系完成合作協議之公民營機構,或政府合法立案之相關之公私立單位、企業及法人機構。 |
第三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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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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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條 |
學生自行洽詢之實習單位,需於實習前1個月提出申請作業,其表單相關表單表2-1、表2-2、表2-3,該實習單位之性質需經系務會議審議是否合適,如不符合則學生至該單位實習之時數,本系不予承認。 |
第六條 |
實習時程及學分抵免 |
第七條 |
實習指導老師係由本系專任教師擔任,其主要工作項目為實習之監督與執行,細項工作包括: |
第八條 |
有關學生進行實習之規定如下: |
第九條 |
本系與實習單位相互合作之事項如下: |
第十條 |
實習成績評量由本系實習指導老師會同實習單位督導人員共同進行,評鑑項目包括下列各項: |
第十一條 |
同學於實習期間內,如有違反實習單位規定或中途離職或怠忽職責者,則該次實習時數不予採認。此外如有嚴重影響校譽,或違法事情發生,則依其情節報請學校依校規予以處分。 |
第十二條 |
同學於實習期間一切費用(含膳、食、旅、雜費等),除實習單位另有規定外,其餘均由學生自行負擔。 |
第十三條 |
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,報請工程學院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,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